一、为什么要制定《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劳动者争取劳动报酬最大化的矛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事实上不平等的矛盾日趋突出和尖锐,这已成为改革发展和政治稳定中不可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明确提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通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平等协商,自主协调,有组织地化解职工与企业之间自发的、无序的冲突,促进企业和职工的相互沟通,增进双方的理解和合作,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凝聚力。可以发挥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优势以克服职工个体的弱势,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出台有利于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出台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用人单位拥有完全的用工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既要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自主权”,又要防止行政权的过度干预,否则就会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下,能保证“两权”的更好落实。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出台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执政能力,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分配等问题,政府从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督,职工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协调中学会关心社会事务,参与社会民主管理。
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什么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问题依法进行协商并加以规范的一种制度。同时,又是一种重要的调节机制,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这一程序,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相关的事项陈述各自的立场和要求,从而促进双方的交流和理解,达成共识,使各自的不同利益与要求稳定化,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是特定的。集体合同借助集体的力量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从整体上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同时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用人单位不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怎么办
我市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很多,其中,法律中“选择性”规定又是部分用人单位敢于消极抵制协商和签约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里的“可以”,被误解为“选择性”规定,成其为拒绝进行平等协商和不签订集体合同的依据。
为此,《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作出了硬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这里的“应当”二字,从法律上来讲就是“必须”的含义。《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又规定:有“一方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和“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这两种情形的,将对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予以经济处罚。这就为保障职工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就哪些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对平等协商的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协商和可以选择性进行协商的内容。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的九个内容:如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这些都是与职工切身利益紧密有关的问题,所以必须事先与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作出决定。同时,《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和职工还可以就其他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双方可以有选择性的进行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对以上必须进行协商和可以选择性进行协商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就多个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其中某一个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五、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保护性措施有哪些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职工方通过推选等民主方式产生。”在这里明确了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是“推选”。依据这一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一是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提名的基础上,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样做既可以保证职工代表的质量,又能体现全体职工的意愿。二是工会组织职工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进行公示后产生。三是工会提名,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受全体职工委托,与用人单位就有关职工劳动权益和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在协商中难免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产生纠纷,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受到降低工资待遇、无故被单位变更工作岗位、随意被解除劳动合同等打击报复的情况,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职工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任期期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退休或者本人不愿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依据这些规定,从法律上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了保护措施。
六、《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何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协商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是集体合同制度的深化和发展,是职工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也是平等协商中难度最大的问题。2000 年,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之后,我市在不同类型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目前,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2700多户。这项工作的开展,就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种正常的工资分配增长协商机制。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平等协商。”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涉及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增长、调整和职工工资收入等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都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更不能由经营者或者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而且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权利交给了职工一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职工有增资要求,工会代表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对方不回应,不仅用人单位要被处罚,而且,单位法人代表个人也要被罚款。法律法规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七、为什么要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当前,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分布呈两种态势:一是集中于城乡的各个地区,形成区域性分布的特点,如街道、乡镇、社区、工业园区、科技开发区等;二是一些同行业在一个乡镇、一个地区、一条街聚集,形成行业性分布的特点,如服装一条街、餐饮一条街等。这些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职工人数较少,工会力量比较薄弱,在一个企业中单独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难度确实较大。因此,通过力量较强的工会联合会,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就成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实践证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是一种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第一,职工人数较少、不具备单独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可以成为协调这些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第二,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工会干部一般都是兼职,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和行政方谈判增加难度,这就需要建立行业性谈判代表制:即集团工会代表下级企业工会与行政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其代表性覆盖本行业所有企业;或企业工会与行政谈判不利时,可以请求上一级工会参加谈判。第三,目前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解决的是区域内或具有行业特点、行业共性一类小企业自身签订集体合同难的问题,把这些企业存在的共同问题集中起来进行研究,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共同遵守,较之一个一个解决问题更为便利。总之,形成一种上级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单个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十分有利。
八、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对集体合同签订必须的法定程序,如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公布等都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签订集体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必经程序:①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平等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双方首席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会议。双方就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商谈,形成共识。②提交审议。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③双方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应当加盖印章。④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⑤对外公布。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九、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中的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0年转发了《关于建立重庆市劳动关系协商制度意见的通知》,标志着我市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建立。
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紧紧抓住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问题开展工作,在制定市、地区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处理劳动争议、推进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及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上,三方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积极解决企业职工中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关键环节。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把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重要工作,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自的职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分类指导,各施其责。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代表职工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施监督,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对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督促其认真履行,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用人单位不签订集体合同应有哪些法律责任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因此,用人单位不开展平等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是违法的。这种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平等协商要求;(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职工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五)不按照规定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