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宗旨及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护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案件中的作用,促进全市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工会组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调解原则】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关系调解范围】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具有劳动关系的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非劳动关系调解范围】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纠纷:
(一)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
(二)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发生的纠纷;
(三)因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引发的纠纷;
(四)因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引发的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纠纷。
第六条【调解不予受理的范围】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和调解以下争议或纠纷,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
(一)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二)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四)平台企业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在校学生与平台企业发生的争议;
(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非因提供劳动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纠纷。
第七条【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确认。
第八条【受理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调解。
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向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申请人主体合法、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申请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九条【调解】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调解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调解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明确提示,引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在明确知晓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促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选择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调解期限】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于劳动关系的纠纷,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非基于劳动关系的纠纷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纠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写明调解不成的结案报告并附卷。
第十一条【调解终结】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除当事人要求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之外,可以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但应在调解笔录中予以记载。
经调解达成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完毕,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二条【情况报告】对调解及回访中发现存在“民转刑”案件现实可能性、可能引起重大到市进京上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党委政府,通报公安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力配合采取稳控措施。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及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附则】
本指引所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休息休假,以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赔偿等发生的纠纷。
本指引所称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在重庆市各级工会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