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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表时间: 2025-06-19 15:55:03 来源:重庆市总工会 浏览量: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好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根据《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依法依规调整作业岗位。相关平台企业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的关心关爱,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提升劳动保护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防暑降温设施。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调整作业时间,但因抢险救灾、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16时高温时段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支持工会依法履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并保障工会组织依法行使劳动法律监督职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职责,及时听取、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关于高温作业、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相关意见建议。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要特别关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严禁违规进入作业及未防护到位盲目施救。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尤其是对新入职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重庆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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